目前分類:法律改革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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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所有30米、20米、15米以上的大道旁20公尺以內的農地全部徵收變更為建地。

2.發還一半土地給原地主,其餘的標售。所得金額歸政府做公共工程之用。原地主的土地也可以公開標售,所得由地主所有。

3.建蔽率40,其餘為綠地或樹木或水池。有水泥鋪面的,例如道路都算進建蔽率內。

4.建物為獨棟,容積率80,最高3層樓。

5.低於路面的土地,建物需墊高與道路路面高至60公分;或是做高架屋與道路路面高至60公分,高架的部分,容積率不算。

6.所有的汙水必須接管道大馬路下方,輸送到最低處,建汙水處理廠處理後放流。

7.所有電線電纜都地下化,共管為之。

8.土地單位通常以15*20=300或20*20=400平方公尺為一單位,為長方形或正方形。1人可連標好幾個連續單位,但只能蓋一棟連棟大建物,且不得分割。

9.車庫算在建蔽率內,所以外加或設計在屋內,自行決定。

10.不整理要收荒廢稅,之後由管理單位請人整理。

11.可繼承或標售;或可與政府定長租契約,死後歸還政府。

優點:

1.交通方便,都在大馬路邊。

2.汙水有處理,以免汙染農地或農作物。

3.集散村和集村的優點。

4.景觀優美,且鼓勵建房個性化。

5.防火災,不會連燒。

6.接管線工程容易又省錢。

7.檢查、服務、送信、找人、收費都方便。

8.每家小孩都有庭院可供玩耍。

9.每家都有一樓,配合老人養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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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05.3.18台北市政府向中央提案跟我想的很像,所以我把我的也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一、颱風登陸前由鄉公所報縣市首長宣布

1.颱風前緣登陸四小時前宣布當天停班停課與否?

2.依照風速、雨量和鄉鎮當地風雨情況呈報縣長。

3.以鄉鎮為停班、停課單位。

4.公司行號由老闆決定是否配合,但給老闆放無薪假的權利,以增加放颱風假誘因。

5.如果老闆強制員工上班,則後果老闆負責:因颱風死亡賠200萬;因殘100萬;因傷50萬。

二、颱風登陸後到第二天白天全國一律放假,星期六補上班一天(這時那些想撈颱風假的人就不想放了)。

1.不需要再行公布。

2.讓受災者整理家園。

3.沒有受害者可去幫忙親朋好友,或是睡飽一點,準備星期六補上班(這時以前想撈颱風假的人就要哭哭了)。

4.颱風假當日值班的人員,星期六不用補班。

三、一定要立法通過,讓權責分明

1.讓縣市首長不用做颱風登陸後的預測性決定。

2.讓老闆可依自己的意願承擔風險和減少損失。平白放颱風假是不公不義的事,尤其是對公司行號的老闆,因為他們還要付薪水(法律上可不付薪水,但有些公司沒有扣薪水),還要負擔損失。

3.讓老百姓不再有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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