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05.3.18台北市政府向中央提案跟我想的很像,所以我把我的也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一、颱風登陸前由鄉公所報縣市首長宣布
1.颱風前緣登陸四小時前宣布當天停班停課與否?
2.依照風速、雨量和鄉鎮當地風雨情況呈報縣長。
3.以鄉鎮為停班、停課單位。
4.公司行號由老闆決定是否配合,但給老闆放無薪假的權利,以增加放颱風假誘因。
5.如果老闆強制員工上班,則後果老闆負責:因颱風死亡賠200萬;因殘100萬;因傷50萬。
二、颱風登陸後到第二天白天全國一律放假,星期六補上班一天(這時那些想撈颱風假的人就不想放了)。
1.不需要再行公布。
2.讓受災者整理家園。
3.沒有受害者可去幫忙親朋好友,或是睡飽一點,準備星期六補上班(這時以前想撈颱風假的人就要哭哭了)。
4.颱風假當日值班的人員,星期六不用補班。
三、一定要立法通過,讓權責分明
1.讓縣市首長不用做颱風登陸後的預測性決定。
2.讓老闆可依自己的意願承擔風險和減少損失。平白放颱風假是不公不義的事,尤其是對公司行號的老闆,因為他們還要付薪水(法律上可不付薪水,但有些公司沒有扣薪水),還要負擔損失。
3.讓老百姓不再有僥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