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律改革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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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中一些不知死活的不守防疫規則的人,在像希特勒那樣的領導人心中,可能會被視為「差勁的人」,正是他們想要消滅的人。所以難怪有一些國家的領導者,不是很在乎防疫措施,在他們的心中,可能就是想利用此天然的機會來消滅他們眼中的「低端人口(大陸用語)」呢!

所以,如果我是那種人,那麼我被消滅便是合理的(天擇),只是在台灣不行,因為台灣是有水準的民主國家,又有好的健保制度,而且不救的話,是會影響他人甚至動搖國本的,所以,大家只好同意政府用較強硬的作為,來管制這些人的行為了,難怪連國民黨的許多反制行為反而被罵了就是證明。

以上就是我的猜想,這也就是台灣目前的防疫樣態,好壞就可能取決於這些「差勁的人」是否能回歸防疫規則或還是繼續由「天擇」決定了(其實,別國也可能也是如此。)

110.5.1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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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存在狀況,一定會決定未來的走向和結果。因此,智者常告誡我們,一開始就不要涉入險境和困境中,例如盲目的借錢來投資股票就是一例,以免連生機都受到傷害(被地下錢莊追殺,許多人跳樓)啊!

110.5.7.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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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也承認學者或廢死聯盟的主張,死刑無法達到完全嚇阻的目的。但是請注意,它還有其他的目的和功能:

1.永遠無再犯之虞。

2.不用再花現金或社會成本。

3.給與受害者家屬心理撫慰和治療。

4.也替犯人家屬和親戚解決了頭痛問題。

5.安定要求公平的大眾民心!

所以,以上可以看出死刑的功能還是在的,讀者你認為呢?!(有興趣深入了解的人可看法律改革項下的其他文章。)

109.7.6.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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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死刑沒錯,「殺人者,死!(除非防禦)」天經地義!錯的只是槍斃錯了而已!因為,人犯罪的是頭腦(意圖、慾望)而不是心臟,所以槍斃時理應向頭部開槍,而不是打在心臟上!(博君一笑外,也呼籲司法正義,加速改革。)

109.7.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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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經病患者就像剎車有問題的車子,既然自己和家人都知道有問題的車子,那麼就應該趕快修理好,或是有安全戒護下(例如有人陪伴上醫院)上路,否則出車禍的機率是很高的。出事機率高而又不防範,那不是明知故犯嗎?!然而卻有人說這不是他的過錯,如此說法誰能信服呀?!

109.7.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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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是如何得到的?從你殺我,到我殺你,到你不殺我,到我不再殺你。所以,制衡是必須的,就像國家的武裝一樣。因此,死刑是必要的,就像是個人的武裝(就算是心理武裝也好,總比沒有好,因為國家限制我們擁有防衛武器),如此才能得到和平(就算是心理的和平或平靜也好,總比沒有好)

109.2.26.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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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午民視午間新聞報導,槍擊要犯張錫銘被判無期徒刑服刑中,又再次提出假釋出獄的請求,而且這是第12次了。雖然前11次被駁回了,好像政府替我們國民把關了,但是實際上這本來就是不應該發生的事,因為理論上被判無期徒刑就是要被關到死不能放出來的意思,結果卻有所謂假釋的漏洞和後門可鑽。如此這不是政府法律的做假和欺騙嗎?!難怪國民會害怕和不滿現在法律,而一致要求改革的原因。

  所以,「這樣一條自我矛盾、不合邏輯的法律不改是不行的,不但是教壞嬰兒大小,還鼓勵了大壞人。」因此,希望蔡政府趁這次司法改革,一併把這問題解決了吧!否則國人不安心,連下次大選,可能就會大敗喔!所以非改不可!而且越快越好,不能讓張錫銘等出來,如此國人才能安居樂業啊!(若要司法大改革,請參考司法改革----司法相關探討文章)

109.9.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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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的分類最科學的辦法就是用基因;所以可以分成:

1.XY性。

2.XX性。

再來是從性(交配)對像來分,則可以分成:

1. 基因是XY性,性對像是XX性,則可以稱為男性。

2. 基因是XY性,性對像是XY性,則可以稱為男同性。

3. 基因是XY性,性對像是XXXY性,則可以稱為男雙性。

4. 基因是XY性,性對像是動物,則可以稱為男獸性。

5. 基因是XY性,性對像是東西,則可以稱為男物性。

6. 基因是XX性,性對像是XY性,則可以稱為女性。

7. 基因是XX性,性對像是XX性,則可以稱為女同性。

8. 基因是XX性,性對像是XXXY性,則可以稱為女雙性。

9. 基因是XX性,性對像是動物,則可以稱為女獸性。

10. 基因是XX性,性對像是東西,則可以稱為女物性。

    但是,除了男性和女性外,很少人會告訴她人自己的性對像性別,同時,從外表上來看,現在也越來越看不出男女性的分別了。所以,個人建議:將來在身分證的性別欄上面只註明是物理性質的性別,即XY(可以提供XY染色體基因的人)XX(可以提供XX染色體基因的人)兩種(不稱男性,也不稱女性),給要生小孩的人可以辨認即可。

    再來,修改民法的婚姻法,把他變成是合約的民法,可擁有對方合約的權利以及負起合約上的義務。不再用刑法來處理。

    再來是要訂定生育法,來規定生兒育女的義務。這時候就可以用刑法來伺候違法的人,因為這會影響無辜小孩的一生啊!

    如此,就可以解決身分證性別欄、同性結婚或外遇等的問題了。

107.3.23.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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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壞人不壞,對好人不好。」這似乎就是現在台灣的政治和社會的寫照。政府要求警察一直抓,法官卻一直放;民間要求司法改革,官員卻喊尊重人權以敷衍其職責;搞得如今看新聞都看到一樣的新聞,真是令人無奈呀!

    真期待有人敢出來打破它,那我們就會把票投給她()

107.03.2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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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多腦神經科學家研究我們人類的大腦後,有些科學家悲觀的認為:我們人類的行為常是受大腦內神經元(裡面包括樹突、軸突及突觸)連結(突觸的再生、再連結、加強,甚至消亡)所影響的而神經連結又受神經細胞的一百多種分子物質(麩胺酸、麩胺酸鈉即味精,以及最知名的多吧胺),以及多種形式讓電子通過的離子通道所影響;甚至喝酒、吸菸、吃藥、吸毒都會影響腦神經的運作。(“打敗基因決定論這本書有詳細論述)另外,科學家也已證實所謂的自由意志比大腦決定慢約500毫秒左右(1秒是1000毫秒),以及自閉症、神經分裂症………..等,都是大腦發育不正常所引起的,甚至做壞事、說謊都是腦在運作。所以難怪會有那麼多人會悲觀的認為人的命運幾乎是物質所影響的,甚至理性也是有其極限。

    既然是這樣,那麼我們人類能做什麼?我認為我們就應用有極限的理性來建構一個為大眾所接受的所謂較公平的制度(如公開的辯論後投票決定)和法律(如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經過人民複決通過後,然後就就這樣運作下去吧!也不要過於高調,強迫別人要去原諒犯人(如廢死聯盟),就拿那大腦僅有的或是難得的理性空間用來研究學術,研究科技,期待有一天人類有智之士能逃離被我們人類破壞的地球(正如馬斯克現在正計畫建火星城移民地球人),這就是命定之後的期望吧!

    (“打敗基因決定論這本書的作者比較樂觀,但我看完這本書後,卻是覺得悲觀的,因為我覺得我們台灣人,尤其是政治人物的大腦能夠用理性邏輯思考都很難不到,所以身為台灣人的我如何能樂觀呢?!以上是我的讀後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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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例一休又要再次休法了,原因是賴清德當院長了,所以新人新政,要展現一下改革的雄心和魄力。所以:

  一、一例一休將變成122(可連做12天和之後例休的2個例假日)了!

  二、 每月加班最高時數將由46小時增為54小時。

  三、三個月的加班總時數為138小時。

  四、輪班間隔時間為11時轉為協調後可為8小時。

  五、休息日加班「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改成核實給予

  六、廠商要變形工時時,必須經過勞資協商通過後,再經過相關部會、勞動部通過後才算數。

 解析:

  一、122,連71都沒有了,更不要說周休兩日了呢!跟選舉時說的天差地別,說是欺騙也不為過。而且裡面的2個被強迫工作的休息日,還會不會依原24條用2.332.67算加班費呢?裡面也沒有提到。

  二、每月加班時數由46小時變為54小時,意思就是把以前一例一休時,減去的8小時又再加回去,說這是退步的俢法絕對正確。其實加班不是問題,問題是有沒有解決過勞問題?所以我主張72天,每日上班最高12小時以內(每日加班最多4小時),之後一定要休息11小時以上,只要能解決過勞,且加班費定在時薪23倍,則加班88小時也沒關係!

  三、三個月的加班總時數為138小時。但是問題是哪三個月呢?如何界定?若第一、二月各加54小時,第三個月又是旺月,會只加30小時嗎?這是陷商家無法預估安排或去違法

  四、輪班間隔時間為11時轉為協調後可為8小時。但自古所謂的協商卻都是老闆說了算;而且想要用8小時的行業都是危險行業,例如駕駛,或是護士;如此我們國民的安全會有保障嗎?膝蓋想也知道!

  五、休息日加班「做一給四、做五給八時,這時老闆不會笨,一定會讓員工做滿;但是改成核實給予時,則老闆就可以隨意了,因為依法有據。

  六、廠商要變形工時時,必須經過勞資協商通過後,再經過相關部會、勞動部審查通過後才算數。但是這一點就是題目「台南的(完美的)賴清德將害了台北的賴清德」的最大根據。因為賴自己可能會認為我(管台南)是完美的,所以我的(台南市政府)屬下也是完美的,所以以為官員一定認真執行法律且不會偏袒,所以「經過相關部會、勞動部審查通過後」就一定不會有問題。但是各部會的官員是這樣的嗎?!各縣市政府是這樣的嗎?!事實證明違法亂紀的實在太多了,很多老百姓都知道的事,賴院長卻不知道?!

  因此:一、這次俢法是退步的俢法。

        二、違反減少工時(40小時),及周休二日的世界潮流。

        三、沒有解決過勞的根本問題。只要周休二日、每日上班最高12小時以內(每日加班最多4小時),之後一定要休息11小時以上(以後有過勞就不再是老闆的責任)  ;如此則解決了過勞問題,那麼加班88小時也沒問題(如此可以解決旺季問題)

       四、加班費一定要2倍以上,甚至3倍,以避免老闆亂加班,以及增加勞工薪資的立法宗旨

       五、老百姓要好的法來保障,不要官員介入來協調。因為勞檢人員不足、官員不公也是公開的事實。

       六、立法觀念錯誤,應抓住「周休二日」、「40小時工時」的宗旨,其他的例外則用列舉的方式或申請的方式來處理,而不是例外的也放寬也入法。例如飛行人員必須超過12小時;導遊須帶團22天,都可以申請審查和協商(一定要跟相關總工會,不只是公司員工)後實施,沒有問題。

       七、排班也是要規定(請看輪班的人請看我這篇文章),以免花花班傷害了勞工的身體,也害了這一家人,也損害了國家生產力(因為勞工是國家有用的資源,比起那些流氓、遊民,勞工珍貴太多了,更是支撐社會安定的基石)

  因之,如果能依以上建議(請看我主張的周休二日文章),那麼就不會發生台南的(完美的)賴清德將害了台北的賴清德」,這才是進步的俢法,也才是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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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個月31天,減去8天假日,再減去平均一個月1天的國定假日(1年12天),所以個月大概工作22(休假日不用給錢,老闆就不會心疼;另外工作日的薪水就可以提高一些)。

二、如果一個年輕人一個月剛開始的薪水為22千元,則每月的薪水22000除以22,那麼她的日薪是一日1千元,而不是除30733元。

三、請事假、病假老闆都不用給錢;喪假、產假等的費用由國家支付(公司在當年的稅中扣除,意即國家少收稅,把稅直接照顧勞工而已!),老闆不用負責給錢(但老闆和資本家所得稅要打比較高)

四、所得稅、健保費、勞保費在22千元內扣除,以落實全薪投保以及勞安及環境保護檢查。

五、員工每週一定要休兩天(週休2日老闆沒有給薪水,所以不是福利,而是勞工法定的休息日)。

六、員工排班遇到週六、週日要上班老闆要給當天當事人工資1倍(例如這人可得2000元(就是說給兩倍薪水2000元,那麼補休假就不用給薪),以彌補假日活動的被剝奪),並在週一到週五間一定要給各補休一天(假日工作已給兩倍薪水2000元,所以補休假就不用給薪)一定要給補休,給再多薪水也不可以,這樣就可以保障勞工一個星期有兩天可休息,不會過勞(老闆有勞工過勞要賠款的法就可廢掉了)。因為有補休一天,所以不計算在總加班時數內。

七、同理,員工排班遇到國定假日、特休假(特休假由廠商老闆當福利,以招攬人才用,國家不再在法中硬性規定。由老闆預定排在一年內的淡季。)要上班,則:1.若老闆只給當天工資2倍2000元(就是說給兩倍薪水2000元,那麼補休假就不用給薪)就要在下週一到週五間給補休一天(若是說假日工作給兩倍薪水2000元,所以補休假就不用給薪),或是三個月內由員工移假補休一天;因為有補休一天,所以不計算在總加班時數內。2.老闆若給3倍(3000元)的加班費,則就不用再給補休,亦即老闆有權利買斷員工的國定假日和特休假,以便因應如連假期間的交通運輸

八、員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同理,一天中的兩段班或兩頭班也必須在12小時之內完成),意即每個工作日加班最多4小時(每週最高可加班20小時,每月88小時)加班費以當事人時薪(1000/8=125)乘2(每小時250)計算。以高額的加班費抑制老闆亂加班,並提高員工薪資所得。若能做到以上第五、六、七、八項,則就可解決過勞問題,以及老闆需要加班解決旺季的問題,也解決了薪資過低的問題。

九、如果需超過12小時工作者(如越洋飛行員和空中小姐,假設日薪4000)工作後老闆要給4000元,外加超過8小時的時數乘以當事人2倍(500元 x 2 x 加班小時)的時薪。但是工作時數絕對不能超過16小時,且第二天一定要休假一天(或兩天)以上(無薪假,所以老闆捨得放),以維持飛航安全。

十、如果工作需超過五天以上者(例如導遊帶團),必須特案提出,經過勞、資、檢三方討論後簽訂之。之後,每超過七天後休三天,超過十二天後休五天,超過十七天後休七天,每月最高22天,之後休9天。(以上第九、十兩項為什麼要勞、資、檢三方討論後簽訂之呢!因為沒有經勞檢局當面保證,是沒有公信力的,因為從來勞資就是不對等的。)

十一、違規的老闆將被罰違規加班總金額10倍的罰款(取代定額罰款的不合理)此罰款由政府(勞檢也有獎金)和加班員工對分(增加告發誘因)。加強勞檢為國家賺錢兼收攬勞工的心,並淘汰不良廠商。

十二、也給老闆放無薪假的權利,但不管放多少天,老闆最低一定要給基本薪資(就以22000元為基本薪資吧!)給員工,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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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神經病的人是值得同情的。

2.被殺的被害人也是值得同情的。

3.神經病者殺死了被害人,哪一個比較值得同情呢?

    我想沒有答案,因為神經病家屬和神經病權益的法界人士是同情神經病者了;被害人家屬以及追求公平、正義、合理化的人士一定是同情被殺者的。

    但是,用邏輯分析後,我認為被害人才是真正值得同情的,因為他是正常的人,他的未來光明度一定是比神經病者要來的有希望,因為基本上神經病者是有病者,需要長期治療的,所以兩者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因此神經病者是要被好好處理的

    好吧!現在來討論如何來處理:

    首先,他還沒有殺人之前,就是要治療的,如果他不去治療,而讓病情加重,這是他自己的責任,不是被害者的責任,所以被害者都死了,難道需要負責任的人卻不用死嗎?這不合邏輯。

    其次,假設他一直治療沒有進步,則我們的國家有責任要給予安置才對;如此,對神經病者有安置,對社會大眾也有保障,這樣不就不會發生殺人事件了嗎!所以,國家沒有盡到責任,竟然只判無期徒刑,然後丟給監獄管理人去面對這不定時炸彈,還要承擔被傷害的危險,若出事了還要被處罰呢!之後,若假釋出獄了,則被害者家屬,以及廣大的社會大眾,又要擔心害怕哪一天會有人再次受害,所以邏輯推理後可看出,這是不合理的處理方式!是不對的行為。

    再來是,可能衛道人士搞不好會說:他有教化可能。但是,從邏輯推理來看,這是幾乎為零的可能,因為第一他必須先要治療,但是這些犯人是不屑治療和不肯治療才會變得嚴重的第二他們這些人原先在社會上就已經是社會邊緣人,不能融入社會,如今衛道人士卻期待他假釋之後能重回社會,所以邏輯推理後可看出這也是痴人說夢

        最後,可能有人會拿有些腦神經科學家主張的人沒有自由意志,因為腦在行動前500毫秒左右就決定了。好吧!就算是犯人的腦做的決定,那就判他的腦有罪吧!那就關他的腦,槍斃他的腦吧!那跟現在有差嗎?有差的只是政府執行死刑有錯誤,應該是槍擊腦部,而不是槍打心臟罷了!

    所以,我的結論是1.神經病患者必須強制治療。2.有暴力傾向者國家必須給予預防隔離。3.國家沒有做到的不要把責任推給他人承擔,意即就按國人共識的法律處理(判死刑就死刑)吧!如此,讓受害家屬得到安慰,更讓社會大眾心安,這樣國家也完成了責任,不是嗎!

附註一:欲了解神經病殺人犯的情形,可以看美國史蒂芬席格醫生寫的 我和殺人魔相處的那一年”(大塊文化出版)(絕對不是替這書廣告),裡面有許多真實的描寫,可以看出美國的情形(因為我國正要學美國一樣)

附註二:若我是神經病,而且殺了人,那麼就(像商鞅一樣)判我死刑吧!如此就幫了我的家人、親戚、朋友、社區人士、連本人也解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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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正案的探討之四(日、夜輪班制----如台鐵班表)

現在來試著探討日、夜輪班員工的的情形。

 

    如以上班表所示,兩天休一天,是合乎週休二日的法令的,只是每日工作12小時,意即每月加班時間一定超過80小時(12*20-8*20=80),不合勞基法加班時數46小時的上限,所以我問過台鐵員工,台鐵是用4小時(80/20=4)減掉2.2小時的休息時間(不能隨便離開崗位),然後以1.8小時作為每日加班時數計算,而且永遠是乘1.33倍計算,明顯不合理(法有規定,工作4小時應有半小時的休息時間,所以最多最多只能扣1小時,意即加班3小時才合理)

    另外,休假日最長也只能休24小時,且當天早上8點才下班,需要補眠,所以無法像正常休假日至少有32小時以上的時間,可以休息或與他人互動交往,所以這也是最讓台鐵人詬病的地方。

  如今我想到一個新排班法,日、日、休的那一天休假日共有48小時可以休息,請參考(請看到的人告知有在台鐵上班的親戚或朋友):如下

 

或是日、日、夜、夜、休、休也可以;或是用6人混輪,可產生2個星期或一個月日班、夜班可互換的班表,如下:

組員

1

2

A站的基本組員

支援A B站的組員

B站的基本組員

但是,這樣還是加班時數超過太多,所以還是再找1人來實施 早、中、大夜三班制 吧!這樣才合乎勞基法:如下

 

或是使用四人輪兩班制的42制吧!因為這樣可調成固定日、夜班,兩個星期後或一個月後再交換的方式來上班,這樣也比較不會傷身:如下

 

如果不能加人,不然就建議台鐵盡量把許多小站的班調(減)班成像公車一樣,使用早班(5.30~13.30)、中班(13.30~21.30)(俗稱AB班制)的輪班制吧!

 

    另外,我建議台鐵不要再說是「三班制」(其實日-夜-休是班表,不是班制),因為這樣別人會誤認為是早、中、大夜班的班制;直接講「日夜輪班制」就是最能表達真實狀況的說法,而且把休假變成一班,是不合邏輯的,因為妳休假了,還要上什麼班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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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 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 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所以從上面可以看出:

1.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都可以加班。連原本以前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的例假也可以加班了,還說什麼「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假日才可以加班!

2. 第二十四條又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這樣24條不是跟39工資應加倍發給的規定矛盾了嗎?!

3. 如此說來,例假日可以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休息日又可以加班,就算工資按第24條給,那麼老闆只要給得起加班費,員工就沒有假了,那還遑論週休二日呢!

4.修法者會說: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才可以加班的規定來把關呀!但是我們都知道,向來只有雇主說了算,而且勞檢不落實,難道修法者不知道嗎?

二、由以上可知:

1.沒有達到週休二日的目標,甚至比以前「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還糟!

2.39條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應加倍發給,和第24條的給付規定矛盾!

3.所以,可以看出必須再修法。

三、如何修法?

1.第39條應修正為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 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同時廢除第24條的規定。

如此修改,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甚至休不完)都可以算是休假日同意加班,可和休息日一樣獲得相同的加班費,這才合理。

2.第40條應修正為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日為每星期的星期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若因政府核准之事業需要輪班,或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如此修改,則以後星期日被迫上班就會得到2倍薪水並有一天的補休(無薪假)來補償,以彌補雇主強迫排班而損失的與親朋好友聚會的假日生活。

3.但是最好還是用我的建議重修。請看「新勞基法的立法條文示範」以及「週休二日(一例一休)的解套方案----我主張的週休2日制」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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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時的加班費沒有改變,仍是「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在二小時以上者,按平 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2.一個星期一個例假日不變,「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 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加班費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給予補假」不變

3.國定假日被砍7天,只剩下12天,同樣「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 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 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加班費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給予補假」不變

4.新增半年後就有3天特休假,其他有稍微變動一些。

5.變的是多加一個休息日,但休息日老闆可以用錢來買,其加班費是「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 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 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 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6.增加「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意思是上完早班不得再上大夜班,上完大夜班不得再上小夜班,小夜班上完不得上早班。

7.第七十九條修正「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意即上限從30萬改成100而已。

8.加班上限46小時不變,但把休息日加班的時數「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所以問題來了:

1.休息日和例假日並沒有規定是在星期六和星期日。

2.老闆可以用排班制把休息日和例假日排在星期一和星期四。例如老闆認定星期一為休息日,星期四認定為例假日,所以星期一就叫員工來上班,這時老闆就再加給員工兩個小時前一又三分之一,兩個小時後一又三分之二的加班費。

3.因此,星期六、日上班,勞基法並沒有規定要給加班費,沒有像以前有良心的老闆星期假日上班會給兩倍的薪資一樣。

4.所以,以上是不合理的地方。星期六、日放假的價值不是一般他日可以比的,因為這樣已經犧牲了員工的親戚朋友的聚會機會,所以必須給予補償才對。

5.所以,結論是還是要再修勞基法。

 

怎麼修呢?我的建議是:

1.每週一定要休兩天。

2.排班遇到週六、週日要上班,老闆要給當天當事人工資2並在週一到週五間各給補休一天(有薪假);因為有補休一天,所以不計算在總加班時數內。

3.同理,排班遇到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要上班,老闆要給當天工資3,就可不用給補休;或是只給2倍工資,但要在3個月內由員工選一天補休一天(有薪假);若沒有補休一天,就要計算在總加班時數內。

4.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8小時後即算加班,不要搞變形工時),意即每日加班最多4小時;加班費以當事人時薪乘3(先統一為2倍也可以)計算。

5.如果需超過12小時工作者(如越洋飛行員和空中小姐),工作後老闆須給兩天休假,或只休假一天,外加超過12小時的時數乘以當事人4倍的時薪( 以超過8小時為準,先統一為2倍也可以 )。但是工作時數絕對不能超過16小時。

6.如果工作需超過五天以上者(例如導遊帶團),必須特案提出,經過勞、資、檢三方討論後簽訂之。之後,每超過七天後休三天,超過十二天後休五天,超過十七天後休七天,以下依此類推。(以上5.6.兩項為什麼要勞、資、檢三方討論後簽訂之呢!因為沒有經勞檢局當面保證,是沒有公信力的,因為從來勞資就是不對等的。)

7.違規的老闆將被罰違規加班總金額10倍的罰款(取代定額罰款的不合理),此罰款由政府(勞檢也有獎金)和加班員工對分(增加告發誘因)。加強勞檢為國家賺錢兼收攬勞工的心,並淘汰不良廠商。

8.也給老闆放無薪假的權利,但不管放多少天,老闆最低一定要給基本薪資給員工,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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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的老闆都想要勞工薪資少又隨時可加班。這是人之常情,但最後卻會變成血汗工廠,所以政府必須禁止。

二、員工都希望錢多,但工作時間越少越好且不想加班。這也是人之常情。

三、如何打破這種矛盾呢?那就是要改變觀念,讓老闆不想加班,而員工想加班

四、如何做到呢?

1. 關鍵就在工作時的時薪很高(我認為目前最低訂在200元以上最為合理,而且近5年每年調高5),如此老闆會想辦法不讓員工上太多班和加班,而且會要求效率;然而員工卻拼命想要上班和加班,以便賺更多錢,不是嗎?!

2. 為了防堵員工常加班而影響健康,所以變成要限制員工每天最多只可連續上班12小時,但每工作4小時後必須有半小時以上的休息,所以每日給薪的最長工時是11小時。若老闆讓員工超時加班,則老闆和員工必須各罰所有加班費用10倍的罰款

3.若是越洋航線飛行必須超過12小時者,必須經過勞、資、檢三方同意(包括時薪500或1000元),簽訂合約後,始可實施,但不得超過16小時,且第二天必須要強制休假一天。若老闆讓員工超時或是第二天也工作,則老闆和員工必須各罰所有加班費用10倍的罰款,以維護員工健康和乘客安全。

4.而且規定員工每週一定要有1天以上的休假。如此,員工最多可連續上班26(如此薪水就有200*8*26=41600元;若平均20天來算,也有200*8*20=32000元;少的話,則以只工作10天來算,也有200*8*10=16000元,而且建議最低工資就訂在16000元),這樣老闆就可以應付急單和旺季,連旅遊行程都能涵蓋;而少單時,也可放無薪假,以應付時艱但要給最低工資,讓員工可以生活

5.勞健保費用自己負擔,但有雇主的員工,由雇主按其所有實得薪資投保和代扣。離職者須20天前告知雇主;離職後勞健保費用自行繳付,或是暫停投保。

6.時薪200元以上加多少?年終獎金多少?以及有無特休假?或是病假、事假、颱風假有薪無薪?,則視為公司的福利政策,用來招攬人才,由老闆自行決定。

7.老闆裁員或資遣、解雇等,老闆必須給10個月最低薪資的費用,以方便該員工參加職訓或另謀他職。但也給老闆1個月的試用期,以及員工惡意逼老闆解雇的免責權(須經勞檢局裁決),以免讓老闆招受解雇費的損失。

8.避免老闆不按實際工時給薪,所以必須加強勞檢,並鼓勵員工檢舉,獎勵金是被扣金額的100倍,同時保證員工不會被解聘。

 

如此做的好處有:

1.老闆會講求效率,叫員工趕快下班,且不希望員工加班。如此可解決過勞問題。

2.但員工願意上班,也願意加班。

3.老闆願意放假,以後請假不會被刁難。

4.老闆可應付旺季和淡季,甚至金融風暴。

5.以前老闆用全勤獎金壓榨勞工的制度就會取消。

6.勞健保費用員工自付,老闆會按實質薪資代扣繳,不會再作弊。

7.違規加班時,雇主和員工都要處罰,逼使兩造互相強迫守法。

8.對於打工族的福利最有幫助。

9.提高時薪,讓員工薪資提高,達到利益分享的目的。

10.打破工時長,薪資少的不合理現象。工作多,理應賺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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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存在

    是人就一定有人會侵犯他人權益,所以為了解決此問題,因此法律(包括隔離和死刑)的存在是必要的

 

二、法律的建立

  1.法律是適用於全體國民的,所以需要大家的同意是天經地義的事;因此,法律的產生一定要經過全民複決,也就是現在所謂的公投通過才能實行

  2.法律的條文可由專家研擬,但法律的的原理不能違背邏輯推理的檢驗

  3.法律的條文可由專家研擬,但法律的的原理不能違背人民對公平正義的需求

  4.法律的條文可由專家研擬,但法律的的原理不能專為少數人而訂製,應為大多數人會犯此事的人做準備

  5.法律是限定禁止的事,所以,規定要清楚,但不用太繁複,也不要用文言文。

  6.法律是限定禁止的事,後面就要有罰則,而此罰則也是要非常清楚明確,不會被律師、檢查官、法官上下其手。

  7.犯行中,以故意為之的行為,最需要重刑來處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行為,按後果程度罰之即可。

 

三、審判:

  1.為避免法官的自由心證,須建立陪審制度(可先參考外國制度),以初步確定有罪無罪、有罪但情有可原、有罪但犯後有自責等,之後才由法官量刑。

  2.有罪無罪認定須有三分之二的陪審員認定;若法官不認同,則須再由其他陪審員再審;經第三次確認,則法官必須接受。

  3.審判過程需公開給人民觀看,並錄影及上網可供人民查閱

 

四、拘捕與監禁:

  1.警察執行拘捕須有錄影存證

  2.嫌犯拘捕後須於24小時內送拘留所(各縣市設一所,像三星級飯店,每人一間套房),由檢察官接續訊問偵查。

  3.嫌犯拘捕後,會給一本六法全書及一份審判程序表,供嫌犯了解他的犯行相關,以收法律教育之效益。

  4.嫌犯按照審判程序表出庭,不得交保

  5.嫌犯若審判為無罪,則政府須賠償當事人每天兩倍的工資,並在前五大媒體公告道歉

  6.若嫌犯有罪,則立即送監獄服刑,以杜絕嫌犯潛逃之事再發生。

  7.監獄內原則還是一人一間,但不能像瑞典一樣那麼豪華。在監獄內,看相關的書及上法律課。不用放風,改成外出勞動服務(每個公家機關或是慈善團體  都可以提出服務需求),以賺取生活費,兼運動以保持身體健康。

 

五、更生人處理

  1.更生人必須要有收入,才能維持生活,也才比較不會再犯,所以必須要有工作;若找不到工作,則當地縣政府必須設立一個救濟站(遊民收容所就立法改由宗教或善心團體來設立。),他們在此可以有住及吃穿,但必須要不定期參加勞動服務,以賺取生活費,每天的薪水按照時薪計算。

  2. 不工作者必須要有生活費用來源證明(例如有存款,或是有親人接濟),否則再送回監獄強制勞動服務。

 

六、刑罰的新建議:

1.採鞭刑配合

  被判兩年以下徒刑者,鞭刑視刑期分配執行鞭打,最高以12(2個月1)為限,不用入獄,也不用打太多,主要是讓犯人有痛苦的經驗,警惕自己不要再犯(以前學生都不能打不能罵,完全沒有痛苦的經驗,那麼現在犯人是成年人,應該可以打了吧!)

2.採十分之一刑期監牢制

  被判刑超過兩年者,則必需被鞭刑2鞭,進監獄服刑2個月;若是被判五年者,則需被鞭刑5鞭,進監獄服刑5個月。以此類推,如此則監獄不會人滿為犯,也不用建太多監獄和使用太多管理人員,浪費國家資源。同時犯人也不會「關越久技術進步越多」。

3.採加倍累進制刑期

     譬如第一次判刑兩年,則記錄2年(因為只關2個月就放出去了,所以是欠著的意思。);第二次再犯判3年,則變為前2年乘2倍加3年,紀錄就變為7年;若再犯判4年,則變為7*2+4=18年;若再犯判5年時,則變為18*2+5=41年。以後如此類推。

4. 85生命永遠退休制

  以上面的例子來論,若該犯人現年只有30歲,則3041等於71,服完5個月後,還可以釋放出去;若此犯人是44歲時,則44+41等於85時,則監獄部門必須提報法務部長,再提到行政院,再會司法院確認,然後再呈總統簽核後,始可執行槍決或毒物的生命永遠隔離行動。值得注意的是:這個制度的最大差別是:A.因為沒有一個法官可以直接判人死刑,因為沒有死刑,同時也廢除無期徒刑,因為既判刑就一定要有刑期(例如最高60年,一案一判,再相加刑期),沒有模糊地帶,可解除許多無謂爭執。B.因為總統才有特赦權,所以為了權責相符,因此理應總統才有結束犯人生命的權力和責任,況且只有總統是全國唯一最多數公民選出來的,算是得到國人的授權,合情又合理。

5.順應廢死聯盟的呼籲,廢除死刑及無期徒刑,以避免法官有判死壓力。

 

結語:

  聽說瑞典的監獄像飯店,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犯人竟享受那麼好的待遇,不合公平正義原則。但我認為還沒審判前是無罪的,所以應該是這時候是可以享用飯店待遇的。等到被判確定後,則必須為他的罪行付出代價;若國家有錢則對輕刑者改善他的待遇,這才合乎公平正義。

  國家要把注意力和能力放在有希望的地方,例如教育和研發上,而不要一直陷在處理犯罪者的事物上,把資源和心力都浪費掉。所以建立好一套公平合理可行的制度,尤其是大家都可接受的制度是現在最重要的事。制度建立好了,就這樣做下去,慢慢的國家就會像北歐國家一樣優質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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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勞工想要以前的制度,所以可以新舊制度並行,由勞工和老闆協調選定。

一、不想被砍七天假的勞工,就維持現狀

      1.   每週40小時制(105年1月1日已通過)                  

      2. 七天休一天。

      3.  國定假日19天

      4.  目前法定加班費為時薪前2小時為1.33倍,2小時以後為1.67倍(有些老闆會給2倍)。

二、實施一例一休

  1.一週七天中必須讓員工休一天例假外再給一天為休息日

  2. 休息日那一天可以加班,加班費為當事人時薪前2小時為2.33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計算(目前假日上班通常為2)

  3. 加班總時數上限為46小時。

  4. 國定假日為12天。

三、實施週休2

  1. 勞工每週可休2天。

  2. 勞工遇到週六、週日要上班,資方要給當天當事人2倍薪資,並在週一到週五間給補休一天(勞工要爭的是這個,也才是真的週休2日,也是解決過勞死的最有力理由,因為老闆最想要的就是員工每週可以工作六天)

  3. 勞工遇到國定假日或是特休假要上班,資方要給當天當事人3倍薪資,就可以不給補假;或是只給2倍薪資,但在3個月內要給員工選一天給補休一天(勞工要爭的是這個,也才是真的週休2日,也是解決過勞死的最有力理由,因為老闆最想要的就是員工每週可以工作六天)

  4. 老闆可在星期一到五每日各要求勞工加班4小時;意即每月可加班88時,取消46小時總加班工時限制。

  5. 加班費計算為目前政府主張的前2小時為2.33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的時薪 (個人認為用3倍計算最好;但目前法定時薪仍為前2小時為1.33倍,2小時以後為1.67倍,但有些老闆會給2倍)

  6 .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勞工外加一天勞動節)

 

  我認為現在勞工要爭取的應是第三項跟公務人員一樣的週休二日,外加加班費為時薪前2小時為2.33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計算的制度。如此;一來,一星期有兩天可休息,才是解決過勞的法寶;二來加班費提高為前2小時為2.34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時薪,以及目前遇到週六、週日上班加班費要乘以2(公務人員沒有),這才是提高薪資的正辦;三來,一個月共有80小時可以給愛加班的老闆或是愛加班的員工加班,已經是綽綽有餘了,如此就不用用到一例來加班了;這也就是可以取消一例的證明。

  另外,我認為政府的每週40小時工時的論述是錯誤的,因為只要讓人加班1小時,這40小時的限制就破功了(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所以,只要規定每週工作5(或說勞工每週可休2)每個工作天工作時數以8小時為準,並可加班4小時為上限就可以了;如此就限定了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是80小時,至於以前的加班總時數46小時的上限規定也就可以功成身退,不用再訂了,很明確也很清楚。

  另外,40小時來當依據,就認為每週只要工作5天,其實這是錯誤的,因為老闆可以每天只要你工作7小時,7*5=35小時,第六天上班5小時(外加2小時算加班,用現在的時薪前2小時為1.33倍,2小時以後為1.67倍計算),如此加起來也是符合40小時及一例一休啊!難怪辛教授在有話好說中提到很多人認為停下來,不必再修法了,維持現狀就好。

  所以,我就不知道勞工在爭不砍七天假是不是重點,因為政府實施週休二日的前題就是砍七天假(政府和資方認為實施週休二日後,勞工可以比現在多出13天假,所以配套措施就是要砍七天還資方,6天給勞工,他們認為這樣才比較合理和接受)。另外,我也不懂政府官員為什麼一定要堅持40小時工時、一例一休,以及總加班時數46小時限制的思維,如此自我綁手綁腳,怎能成事呢!

  如今資方硬是想要利用一休來讓勞工上6天班,而勞工硬是利用七天假(7056元以上的利益)來抗爭,如此就當然無解了;如果資方可以放棄一休(可用加班上限80小時來調整)勞方也可以放棄抗爭七天假(用加班費提高來補回利益損失),這樣就天下太平了。

  因此,我建議蔡總統回歸到週休2日(每週只工作5天)的原題旨,這樣勞工抗爭不能砍七天假的理由就沒有了,因為當初政府實施週休二日時,就是砍七天假為前題,所以公務人員才沒有七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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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可分為:

1. 二例:一星期必休兩天,不得加班。台灣目前沒有,可能外國有吧!

2. (公務人員的)兩休:表面上一星期可休兩天,卻可視臨時有事加班。據我所知,其實公務人員的週休二日是屬於此類,因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加班時,政府並沒有加發加班費,只是給予補休一天而已;例如,學校星期日開運動會,星期一補假一天,教職員無加班費。還好,因為加班日很少,又可補休回來,所以公務人員很少抱怨。

3.一例和協調一休:這是政府目前要強塞給勞工的制度,也就是一星期必休一天,另外一天表面是說經過協商後(實質上都是老闆說了算)可算加班日,會給當天前2小時2.33倍的時薪,兩小時後乘2.67倍的時薪,但是沒有補休。沒有補休就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因為一星期中,老闆還是可以只給勞工休一天,所以一樣也是沒有解決過勞死的問題。

4. (勞工的)兩休:這是真正的週休二日,勞工每週必休2日,排班碰到星期六要上班,則給當天2倍的薪資(補償勞工週六、日被剝奪。),另外要補休一天(有薪假,像公務人員);同理,排班碰到星期日要上班,則給當天2倍的薪資(補償勞工週六、日被剝奪。),另外要補休一天(有薪假,像公務人員)

以上(2)、(4)才是真正的週休二日,也才是解決過勞死的法門;而把(4)稱為勞工的週休二日,是因為既有2倍工資(目前已實施),又有補假,如此可提升勞工薪資,每週又都有2日可休息,不會過勞,這才是對勞工真正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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