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個公司的工作性質是跟公務人員一樣的,那麼就跟公務人員的周休二日沒兩樣,意即每個周六、星期日都休假

二、會碰到問題的是排班人員。試舉例說明:

1.若陳先生排班是一、二、三、四、五、六、休,則陳先生碰到周六要上班,那麼,公司就要按新勞動基準法,把周六認定為休假日,碰到周六要上班只要給薪水前兩小時2.33倍的時薪後六小時則要給2.67倍的時薪  (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 107.03.01以後就要核實計算了!)即可,不用補假。

2.若陳先生任職觀光行業,星期六、日公司最忙,所以公司的排班方式就變成一、二、三、休、五、六、日。則陳先生變成六、日都要上班,所以公司便要如上面所說,碰到周六要上班就要給前兩小時2.33倍的時薪,後六小時則要給2.67倍的時薪;碰到星期日要上班也要給前兩小時2.33倍的時薪,後六小時也要給2.67倍的時薪(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 107.03.01以後就要核實計算了!  )。公司把星期六當休假日,所以不用補假;把星期日當例假日,所以星期四補假一天(以前我認知錯了,因為依目前修的法,如果老闆直接把星期四認定為例假日,那麼星期日上班就不一定會給加班費了。但是,這樣不公平,因為星期日休假和平日休假的價值是不同的呀!105.12.22補正)。

3.若公司周年慶,兩個星期都忙翻了,於是公司跟員工說,兩個星期都不休假,等到周年慶結束後,再放四天假,這時,公司就違反了七天必須要有一天強制休假的規定,連員工自願也不行;若公司這麼做,公司就會被罰款2萬到30萬元(依目前修的法,最高改成100萬元。若是屬於變形工時的行業,就不算違法。105.12.22補正)

4.這時,公司老闆就會盤算:我雖違法,但這兩周我公司卻可以賺進300萬,減掉罰款,我還賺270萬呢!所以,這就是勞動部修法時要補的漏洞,應修法至公司賺不到錢,那麼老闆就不會想違法了

5.那麼,如果勞工自願配合老闆呢?這時沒有人會檢舉,那麼就要動用勞檢人員及行動配合來抓了。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一例一休就是公司只要肯給一天或兩天的加班費,則員工永遠只能休一天。跟以前的法比起來差不多,只是把「一休」賣給了老闆,員工每星期最多得到了1天的加班費而已,根本不是週休二日的內涵;還不如「週休二日,碰到周六、周日要上班就給加 班費2倍(目前先實施1.5倍也可以。),另外補休兩天」來得明確。

以上是我認知的一例一休制的內涵,若有錯誤,請先進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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