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勞工想要以前的制度,所以可以新舊制度並行,由勞工和老闆協調選定。
一、不想被砍七天假的勞工,就維持現狀:
1. 每週40小時制(105年1月1日已通過)
2. 七天休一天。
3. 國定假日19天。
4. 目前法定加班費為時薪前2小時為1.33倍,2小時以後為1.67倍(有些老闆會給2倍)。
二、實施一例一休:
1.一週七天中必須讓員工休一天為例假外,再給一天為休息日。
2. 休息日那一天可以加班,加班費為當事人時薪前2小時為2.33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計算(目前假日上班通常為2倍)。
3. 加班總時數上限為46小時。
4. 國定假日為12天。
三、實施週休2日:
1. 勞工每週可休2天。
2. 勞工遇到週六、週日要上班,資方要給當天當事人2倍薪資,並在週一到週五間給補休一天(勞工要爭的是這個,也才是真的週休2日,也是解決過勞死的最有力理由,因為老闆最想要的就是員工每週可以工作六天)。
3. 勞工遇到國定假日或是特休假要上班,資方要給當天當事人3倍薪資,就可以不給補假;或是只給2倍薪資,但在3個月內要給員工選一天給補休一天(勞工要爭的是這個,也才是真的週休2日,也是解決過勞死的最有力理由,因為老闆最想要的就是員工每週可以工作六天)。
4. 老闆可在星期一到五每日各要求勞工加班4小時;意即每月可加班88小時,取消46小時總加班工時限制。
5. 加班費計算為目前政府主張的前2小時為2.33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的時薪 (個人認為用3倍計算最好;但目前法定時薪仍為前2小時為1.33倍,2小時以後為1.67倍,但有些老闆會給2倍)。
6 .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勞工外加一天勞動節)
我認為現在勞工要爭取的應是第三項跟公務人員一樣的週休二日,外加加班費為時薪前2小時為2.33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計算的制度。如此;一來,一星期有兩天可休息,才是解決過勞的法寶;二來加班費提高為前2小時為2.34倍,2小時以後為2.67倍時薪,以及目前遇到週六、週日上班加班費要乘以2倍(公務人員沒有),這才是提高薪資的正辦;三來,一個月共有80小時可以給愛加班的老闆或是愛加班的員工加班,已經是綽綽有餘了,如此就不用用到一例來加班了;這也就是可以取消一例的證明。
另外,我認為政府的每週40小時工時的論述是錯誤的,因為只要讓人加班1小時,這40小時的限制就破功了(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所以,只要規定每週工作5天(或說勞工每週可休2天),每個工作天工作時數以8小時為準,並可加班4小時為上限就可以了;如此就限定了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是80小時,至於以前的加班總時數46小時的上限規定也就可以功成身退,不用再訂了,很明確也很清楚。
另外,拿40小時來當依據,就認為每週只要工作5天,其實這是錯誤的,因為老闆可以每天只要你工作7小時,7*5=35小時,第六天上班5小時(外加2小時算加班,用現在的時薪前2小時為1.33倍,2小時以後為1.67倍計算),如此加起來也是符合40小時及一例一休啊!難怪辛教授在有話好說中提到很多人認為停下來,不必再修法了,維持現狀就好。
所以,我就不知道勞工在爭不砍七天假是不是重點,因為政府實施週休二日的前題就是砍七天假(政府和資方認為實施週休二日後,勞工可以比現在多出13天假,所以配套措施就是要砍七天還資方,6天給勞工,他們認為這樣才比較合理和接受)。另外,我也不懂政府官員為什麼一定要堅持40小時工時、一例一休,以及總加班時數46小時限制的思維,如此自我綁手綁腳,怎能成事呢!
如今資方硬是想要利用一休來讓勞工上6天班,而勞工硬是利用七天假(約7056元以上的利益)來抗爭,如此就當然無解了;如果資方可以放棄一休(可用加班上限80小時來調整),勞方也可以放棄抗爭七天假(用加班費提高來補回利益損失),這樣就天下太平了。
因此,我建議蔡總統回歸到週休2日(每週只工作5天)的原題旨,這樣勞工抗爭不能砍七天假的理由就沒有了,因為當初政府實施週休二日時,就是砍七天假為前題,所以公務人員才沒有七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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