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神經病的人是值得同情的。

2.被殺的被害人也是值得同情的。

3.神經病者殺死了被害人,哪一個比較值得同情呢?

    我想沒有答案,因為神經病家屬和神經病權益的法界人士是同情神經病者了;被害人家屬以及追求公平、正義、合理化的人士一定是同情被殺者的。

    但是,用邏輯分析後,我認為被害人才是真正值得同情的,因為他是正常的人,他的未來光明度一定是比神經病者要來的有希望,因為基本上神經病者是有病者,需要長期治療的,所以兩者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因此神經病者是要被好好處理的

    好吧!現在來討論如何來處理:

    首先,他還沒有殺人之前,就是要治療的,如果他不去治療,而讓病情加重,這是他自己的責任,不是被害者的責任,所以被害者都死了,難道需要負責任的人卻不用死嗎?這不合邏輯。

    其次,假設他一直治療沒有進步,則我們的國家有責任要給予安置才對;如此,對神經病者有安置,對社會大眾也有保障,這樣不就不會發生殺人事件了嗎!所以,國家沒有盡到責任,竟然只判無期徒刑,然後丟給監獄管理人去面對這不定時炸彈,還要承擔被傷害的危險,若出事了還要被處罰呢!之後,若假釋出獄了,則被害者家屬,以及廣大的社會大眾,又要擔心害怕哪一天會有人再次受害,所以邏輯推理後可看出,這是不合理的處理方式!是不對的行為。

    再來是,可能衛道人士搞不好會說:他有教化可能。但是,從邏輯推理來看,這是幾乎為零的可能,因為第一他必須先要治療,但是這些犯人是不屑治療和不肯治療才會變得嚴重的第二他們這些人原先在社會上就已經是社會邊緣人,不能融入社會,如今衛道人士卻期待他假釋之後能重回社會,所以邏輯推理後可看出這也是痴人說夢

        最後,可能有人會拿有些腦神經科學家主張的人沒有自由意志,因為腦在行動前500毫秒左右就決定了。好吧!就算是犯人的腦做的決定,那就判他的腦有罪吧!那就關他的腦,槍斃他的腦吧!那跟現在有差嗎?有差的只是政府執行死刑有錯誤,應該是槍擊腦部,而不是槍打心臟罷了!

    所以,我的結論是1.神經病患者必須強制治療。2.有暴力傾向者國家必須給予預防隔離。3.國家沒有做到的不要把責任推給他人承擔,意即就按國人共識的法律處理(判死刑就死刑)吧!如此,讓受害家屬得到安慰,更讓社會大眾心安,這樣國家也完成了責任,不是嗎!

附註一:欲了解神經病殺人犯的情形,可以看美國史蒂芬席格醫生寫的 我和殺人魔相處的那一年”(大塊文化出版)(絕對不是替這書廣告),裡面有許多真實的描寫,可以看出美國的情形(因為我國正要學美國一樣)

附註二:若我是神經病,而且殺了人,那麼就(像商鞅一樣)判我死刑吧!如此就幫了我的家人、親戚、朋友、社區人士、連本人也解決了問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hsu0921633062 的頭像
    hsu0921633062

    「徐夫人」的部落格

    hsu092163306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