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月31天,減去8天假日,再減去平均一個月1天的國定假日(1年12天),所以個月大概工作22(休假日不用給錢,老闆就不會心疼;另外工作日的薪水就可以提高一些)。

二、如果一個年輕人一個月剛開始的薪水為22千元,則每月的薪水22000除以22,那麼她的日薪是一日1千元,而不是除30733元。

三、請事假、病假老闆都不用給錢;喪假、產假等的費用由國家支付(公司在當年的稅中扣除,意即國家少收稅,把稅直接照顧勞工而已!),老闆不用負責給錢(但老闆和資本家所得稅要打比較高)

四、所得稅、健保費、勞保費在22千元內扣除,以落實全薪投保以及勞安及環境保護檢查。

五、員工每週一定要休兩天(週休2日老闆沒有給薪水,所以不是福利,而是勞工法定的休息日)。

六、員工排班遇到週六、週日要上班老闆要給當天當事人工資1倍(例如這人可得2000元(就是說給兩倍薪水2000元,那麼補休假就不用給薪),以彌補假日活動的被剝奪),並在週一到週五間一定要給各補休一天(假日工作已給兩倍薪水2000元,所以補休假就不用給薪)一定要給補休,給再多薪水也不可以,這樣就可以保障勞工一個星期有兩天可休息,不會過勞(老闆有勞工過勞要賠款的法就可廢掉了)。因為有補休一天,所以不計算在總加班時數內。

七、同理,員工排班遇到國定假日、特休假(特休假由廠商老闆當福利,以招攬人才用,國家不再在法中硬性規定。由老闆預定排在一年內的淡季。)要上班,則:1.若老闆只給當天工資2倍2000元(就是說給兩倍薪水2000元,那麼補休假就不用給薪)就要在下週一到週五間給補休一天(若是說假日工作給兩倍薪水2000元,所以補休假就不用給薪),或是三個月內由員工移假補休一天;因為有補休一天,所以不計算在總加班時數內。2.老闆若給3倍(3000元)的加班費,則就不用再給補休,亦即老闆有權利買斷員工的國定假日和特休假,以便因應如連假期間的交通運輸

八、員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同理,一天中的兩段班或兩頭班也必須在12小時之內完成),意即每個工作日加班最多4小時(每週最高可加班20小時,每月88小時)加班費以當事人時薪(1000/8=125)乘2(每小時250)計算。以高額的加班費抑制老闆亂加班,並提高員工薪資所得。若能做到以上第五、六、七、八項,則就可解決過勞問題,以及老闆需要加班解決旺季的問題,也解決了薪資過低的問題。

九、如果需超過12小時工作者(如越洋飛行員和空中小姐,假設日薪4000)工作後老闆要給4000元,外加超過8小時的時數乘以當事人2倍(500元 x 2 x 加班小時)的時薪。但是工作時數絕對不能超過16小時,且第二天一定要休假一天(或兩天)以上(無薪假,所以老闆捨得放),以維持飛航安全。

十、如果工作需超過五天以上者(例如導遊帶團),必須特案提出,經過勞、資、檢三方討論後簽訂之。之後,每超過七天後休三天,超過十二天後休五天,超過十七天後休七天,每月最高22天,之後休9天。(以上第九、十兩項為什麼要勞、資、檢三方討論後簽訂之呢!因為沒有經勞檢局當面保證,是沒有公信力的,因為從來勞資就是不對等的。)

十一、違規的老闆將被罰違規加班總金額10倍的罰款(取代定額罰款的不合理)此罰款由政府(勞檢也有獎金)和加班員工對分(增加告發誘因)。加強勞檢為國家賺錢兼收攬勞工的心,並淘汰不良廠商。

十二、也給老闆放無薪假的權利,但不管放多少天,老闆最低一定要給基本薪資(就以22000元為基本薪資吧!)給員工,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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