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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權就有責任
既是婚姻法,就是有權利和有責任。對別人是權力,對自己就是責任了。所以外遇是有責任、犯法的行為,是一定要處罰的事,不然沒有處罰,那麼婚姻法有什麼意義呢!
- 告訴乃論是錯誤
經常可以看到抓姦的戲碼,然後是告利益與自己相反之人,而撤銷與自己利益有關的人。所以這樣就是有選擇性的行為,隨人的喜好而改變法的公平與正義性,所以也就可以說這種隨人喜好而告的法律,就是不合公平正義的婚姻法。
- 利用婚姻法犯罪
利用婚姻法犯罪的事例也發生很多,有如仙人跳、告小三索賠等,再再都發生過。這都是選擇性法律的缺點。
- 處罰原犯是正道
兩人犯同樣的法就要受同樣的處罰,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婚姻法卻有一方要被告罰錢,而另一方卻不用受罰,甚且可以獲得利益,這根本是不合法哲理的惡法,若不是要加以修改,就是要廢除才是合乎天理的事。
- 可無婚姻法,但要生育法
其實,根本的解決之道就是無婚姻法,大家就不會受到處罰了,只需要訂定生育法來規範就可以了。生育法規定有養育之責,也有處罰之刑,所以要生小孩,就變成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件,比起結婚儀式還要來得莊重呢!因為結婚後可離婚,但是生了孩子卻不能退貨呀!
- 改法之後的好處
無婚姻法就無處罰,從此大家省去結婚、離婚的麻煩,警察也不用再抓姦,法院也不用再處理結婚、離婚案;再來,生兒育女變成是重要大事,要成為兒女之父母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所以未來孩子可預期會比較優秀,也會有更好的照顧和教育。至於不負責任的父母則有親子鑑定及勞動服務伺候;若以後造成少子化,人力不足時就由機器人公司提供;如此,一來為弱勢族群提供免費勞動服務,二來替台灣創造機器人工業大軍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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