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的訂定基礎是公平,唯有公平的法律才能長久。
或許有人會說,公平的界線在哪裡?是的,這沒有人能說了算,但公平還是要追求的。那麼如何做呢?那就是在立法的時候,要經過電視宣揚,之後辦公聽會,最後就是實踐法律正義的公民複決。只要公民複決後,雖不滿意,大家還是要遵守,因為這就是當下的「公平」也是共業,大家就要承擔。例如要不要廢死?目前人民不贊成廢死刑,那麼廢死聯盟就不能說別人沒水準,沒有同情心。
2.犯罪的論點應是動機:有故意犯法、應注意而未注意(不小心)、被迫犯法。
以騎車為例:飆車和騎車上高速公路,就是故意犯法。騎車闖紅燈,騎車些微超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道路設計不良,或標線有問題,使得使用人無法不違規是被迫犯法。
3.故意犯法是最應嚴格處理的犯罪行為,也是最具處罰正義的法律基礎的。
例如飆車被罰是天經地義的事,因為他妨害行車安全,任何人都可能受害,所以必須制止並處罰最重,縱令讓飆車者摔死也比別人受害來得好,因為這是明知故犯的事,是故意的,所以重罰是最正義的事了。又例如犯罪者已被警察攔查,卻又開車衝撞員警並開車逃跑(要有證據,所以警察執行時必須要有錄影裝置),那麼被開槍打死,有什麼不對?因為如果我是警察,難道要我冒死,而讓犯人逃成再犯嗎?而這正是目前台灣還做得不夠的地方。
4.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犯罪行為常是責任犯罪,這是會害人的行為,所以還是需要嚴格的來處罰行為人。
雖然是不小心,但是卻會害到別人的行為,這也是要嚴格處罰的行為,例如闖紅燈,或是變換車道害到別人的,都要有嚴格的處罰規定。至於不小心犯法,例如超速一些的,才可以用罰款的方式來處罰。
5.被迫犯法的行為是可原諒的,政府應視其為無罪。
若是政府道路設計錯誤或是標線或是指示牌錯誤因而發生車禍,則應視為國家責任,有如現在的國賠處理,犯法者應無罪視之才對。例如騎車因工程設施而摔倒後撞死人,則騎車者無罪才對,這樣才是正義的表現。
總之,先訂定一套正義的法律(自己不行,就參考別國實行很好的制度吧!),然後嚴謹的查證,之後再加上嚴格的執行處罰,那麼實施之後,人民無怨,法就自然而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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