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 採案發到審判拘禁制

    嫌犯被抓後,必須盡快審理,原則每天要有一個進度;若確實無法消化,則照排先後次序審理,直到判無罪時,始可釋放,同時要給予此人工作所得2倍以上的賠償,政府並要登報公開道歉。若判有罪,則直接進監獄,則不會再有逃亡事件了。

  • 拘留所更名法律教育所

    拘留所可更名為法律教育所,每縣市建一所約等於三星級飯店左右的拘留所,此時因為還沒有定罪,所以無罪推定,每人享有一間套房。一進拘留所,每個嫌犯都要配發一本六法全書及一分審判流程手冊,讓嫌犯無聊時閱讀,以適時實施法律教育;無罪時收回。

 

  • 採配合鞭刑的十分之一刑期監牢制

    被判兩年以下徒刑者,鞭刑視刑期分配(2個月內一鞭,4個月內二鞭......,以此類推)執行鞭打,最高以12鞭為限(不用像新加坡那麼多鞭),不用入獄,也不用打太多,主要是讓犯人有痛苦的經驗,警惕自己不要再犯(以前學生都不能打不能罵,完全沒有痛苦的經驗,那麼現在犯人是成年人,應該可以打了吧!)。被判刑超過兩年者,則必需被鞭刑2鞭,進監獄服刑2個月;若是被判五年者,則需被鞭刑5次,進監獄服刑5個月......以此類推,但最多以10鞭為限。如此,則監獄不會人滿為犯,也不用建太多監獄和使用太多管理人員,浪費國家資源;同時,犯人也不會關越久越習慣(因為比在外面奮鬥要來得舒服)或「關越久技術越進步」。

 

  • 採加倍累進制刑期

       譬如第一次判刑兩年,則記錄2年;第二次再犯判3年,則變為前2年乘      2倍加3年,就變為7年;若再犯判4年,則變為7*2+4=18年;若再犯判 5年時,則變為18*2+5=41年。以後如此類推。

 

  • 85死亡制

    以上面的例子來論,若該犯人現年只有30歲,則3041等於71,服完5個月後,還可以釋放出去;若此犯人是44歲時,則44+41等於85時,則監獄部門必須提報法務部長,再呈行政院長會司法院審查確定,再呈總統簽核後,始可執行槍斃或毒物的永遠隔離行動。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最大差別,因為沒有一個法官可以直接判人死刑,因為沒有死刑,同時也廢除無期徒刑,因為既判刑就一定要有刑期(例如最高60年,一案一判,再相加刑期),沒有模糊地帶,可解除許多無謂爭執。

 

  • 採監獄強制勞動制

    監獄內原則還是一人一間,但不能像瑞典一樣那麼豪華。在監獄內,看相關的書及上法律課。不用放風,改成外出勞動服務(每個公家機關或是慈善團體都可以提出服務需求),以賺取生活費,兼運動以保持身體健康。

 

  • 更生人強制工作制

    更生人必須要有收入,才能維持生活,也才比較不會再犯,所以必須要有工作;若找不到工作,則當地縣政府必須設立一個救濟站(遊民收容所就立法改由宗教或善心團體來設立。),他們在此可以有住及吃穿,但必須要不定期參加勞動服務,以賺取生活費,每天的薪水按照時薪計算。不工作者必須要有生活費用來源證明(例如有存款,或是有親人接濟),否則再送回監獄強制勞動服務。

 

結語:

    聽說瑞典的監獄像飯店,我認為這樣是不對的,犯人竟享受那麼好的待遇,不合公平正義原則。但我認為還沒審判前是無罪的,所以應該是這時候是可以享用飯店待遇的。等到被判確定後,則必須為他的罪行付出代價;若國家有錢則對輕刑者改善他的待遇,這才合乎公平正義。

    國家要把注意力和能力放在有希望的地方,例如教育和研發上,而不要一直陷在處理犯罪者的事物上,把資源和心力都浪費掉。所以建立好一套公平合理可行的制度,尤其是大家都可接受的制度是現在最重要的事。制度建立好了,就這樣做下去,慢慢的國家就會像北歐國家一樣優質起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hsu0921633062 的頭像
    hsu0921633062

    「徐夫人」的部落格

    hsu092163306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