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來試著探討早、中(晚)AB輪班員工的的情形。

若有一組員工甲、乙、丙三人輪早班、中(晚)班、休假,則班表如下:

 

1

2

3

4

5

 

 

請看甲的班表:每一週他都休2天,甚至第三週他還排到休3天呢!

一、如果要按照現在要修的一例一休的法來說的話,那麼,公司是完全合法的,連真正的週休二例的法,也是合法的。所以如果公司要甲星期六來加班一天(老闆把星期三認為是例假日,星期六為休息日),則週六那一天給甲薪資前兩小時乘2.33倍,兩小時後乘2.67(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但 107.03.01以後就要核實計算了!  )就合法了。(以前我理解錯了,因為目前新修的勞動基準法並沒規定星期六、日輪到上班要給加班費,只有休息日才要給,因為勞動部網頁裡的勞基法修正常見問題集的第13條有說:「本次修法之例假及休息日如何約定?答: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文,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因此,老闆可在星期一到五之間選一天為例假日 ,再選一天為休息日,那這樣就可以了,除非是好老闆,才會給你認定星期日為例假日,星期六為休息日。105.12.27補正)

二、第三週出現甲休三天的情況,則看公司當福利呢?或是扣一天的薪水,由公司決定。

所以,由此可看出,早、中(晚)AB班的輪班方式,完全符合週休二日的規定;而且加班時數也不會超時,以後公司只要希望某員工休假兩天中的任何一天來加班(不一定是星期六或星期日),就 要給加班的人薪水前兩小時2.33倍,兩小時後2.67(不滿4小時,以4小時計;不滿8小時,以8小時計107.03.01以後就要核實計算了!  )即可。 (目前好像只有有良心的老闆週日上班才會給2倍工資,有些公司好像並不會給,所以一定要爭取到,因為週六、日放假和其他輪休日放假是不同價值的啊!105.12.27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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