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每週七天裡面一定要休兩天

2.排班遇到週六或週日要上班,老闆要給當事人當天2倍工資(給老闆排班,算是對老闆的很大好處,所以要補償勞工損失假日跟家人、朋友聚會的機會!),並在週一到週五間各給補休一天(無薪假);因為有補休一天,所以不計算在總加班時數內。

3.若是,排班遇到國定假日或是特休假(政府不規定,由老闆自行給予,並預先在一年內排定在淡季)要上班,老闆要給當事人當天3倍工資(給老闆排班,算是對老闆的很大好處,所以要補償勞工損失假日跟家人、朋友聚會的機會!),不用補休或是只給2倍工資,但員工可在之後三個月內選其他時間補休一天(無薪假)

4.每個工作日(包括週六、週日)不得超過12小時(工作8小時後的時數就算加班,不要再搞變形工時了。),意即每個工作日加班最多4小時(如此,每週5天總加班時數一共有20小時,1個月有88小時,夠老闆加班用了。如果還不夠,老闆就要再請人以補充人力才對;若是硬要員工休假日來加班,那就是血汗工廠了,早就該淘汰了。);加班費以當事人時薪乘2倍計算 (因為台灣工資低,又累了還要加班。所以一定要2倍以上才可以)。

5.如果需超過12小時工作者  (如越洋飛行員和空服員),她們的班表,須經勞(除了員工外,還要總工會參予)、資、檢三方討論簽訂合約,報勞檢局備查後始可實施。工作後老闆須給兩天休假,或只補假一天,外加超過12小時的時數乘以當事人4倍的時薪 (因為台灣工資低,又加班4小時後又還要再加班。若 以超過8小時為準, 先統一為3倍也是可以)。但是,當天工作時數絕對不能超過16小時,且第二天一定要休假(無薪假),自願加班也不可以。

6.如果工作需超過五天以上者(例如導遊帶團),必須特案提出,經過勞(除了員工外,還要總工會參予)、資、檢三方討論簽訂合約,報勞檢局備查後始可實施。之後,每超過七天後連休三天,超過十二天後連休五天,超過十七天後連休七天,最長22天,之後連休9天。(以上5.6.兩項為什麼要勞、資、檢三方討論後簽訂之呢!因為沒有經勞檢局當面保證,是沒有公信力的,因為從來勞資就是不對等的。)

7.違規的老闆將被違規加班總金額10倍的罰款(取代定額罰款的不合理),此罰款由政府(勞檢也有獎金)和加班員工對分(增加告發誘因)。加強勞檢為國家賺錢兼收攬勞工的心,並淘汰不良廠商。

8.也給老闆放無薪假的權利,但不管放多少天,老闆最低一定要給基本薪資給員工,以維持其基本生活。

9.勞工請事、病假,老闆不用付薪水;公假、產假、喪假則由各相關單位預算補貼。這樣老闆就比較願意准假。

 

這樣做的好處是:

1.合乎週休2日的真諦,符合世界價值潮流。每週一定有兩天可休息,勞工不會過勞(以後就不是老闆的責任了)。

2.1個月共有88小時可供加班,超過46小時,夠老闆用了,如此就不必用到"一休"那天來加班了;如此也就不用再另定加班總時數了。

3.以優渥的加班費來提升勞工薪資,並抑制老闆的加班要求(也是解決過勞的重要手段之一)。

4.只要老闆不要求加班,老闆損失不大。

5.減少工時後,老闆就一定要多請人(目前台灣工資低,老闆負擔不致太大),可增加就業機會

6.加強勞檢可一舉數得。

7.解決了「一例一休」、「七天休一天」以及「砍國定假七天」的假議題。

8.解決了台灣一國兩制的休假問題(為了全國休假要一致,所以砍國定假七天是配套)。

9.提升國家的形象和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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