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週7天中,資方必須給勞工休假2天。( 取代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的不明確說法 )

 

2.資方要求勞工週六或週日要上班時,資方必須給當天當事人2倍薪資,並在週一到週五間給補休一天(無薪假)。(目前有些廠商已實施加班費2倍,但沒有補假)

 

3.資方要求勞工國定假日或特休假要上班時,資方必須給當天當事人3倍薪資,就可不用給補休;或是只給2倍工資,但要在3個月內讓員工選一天給補休一天(無薪假)(目前有些廠商已實施加班費2倍,但理想是3倍才可以不用給補假)

 

4.如果工作性質需超過五天以上者(例如導遊帶團),資方必須特案提出,經過勞、資、檢三方討論並簽訂合約後實施。之後,勞工工作超過七天後必須連休三天;超過十二天後必須連休五天;超過十七天後必須連休七天。一個月最多工作22天,之後必須休9天。(資方可順利執行業務,勞工也不吃虧)

 

5.勞工每個工作日上班以8小時為準(包括週六、週日);工作4小時中,必須有半小時以上(最長多久由勞資雙方協定)為勞工的餐飲及休息的時間勞工可於當日下班休息半小時至1小時後,再行加班,但最多以4小時為限,且不得在晚上11時到隔天5時之內加班。加班費以當事人時薪乘2倍計算(取代 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的不明確說法。另外,有些公司有午睡習慣,所以午休時間最長可由勞資雙方議定)

 

6.如果工作性質需要連續超過12小時者(例如機師和空服員飛越洋),資方必須特案提出,經勞、資、檢三方討論並簽訂合約後實施。勞工工作後資方須給兩天休假,或只休假一天,外加超過12小時的時數乘以當事人4倍的時薪( 若以超過8小時為準,先統一為3倍也是可以 )。但是,勞工當天工作時數絕對不能超過16小時,且第二天一定要休假(無薪假),自願加班也不准許(資方可順利執行業務,勞工可獲休息)

 

7.資方可放無薪假,但不管放多少天,老闆最低一定要發給基本薪資給員工,以維持其基本生活(資方可應付經濟風暴,勞工不致失業無薪)

 

8.班表以1個月為製作單位,於實施前公布於工作場所最明顯處,以昭公信和備勞動檢查(可提醒資方守法)

 

9. 違規的資方將被罰違規加班總金額10倍的罰款(取代定額罰款的不合理),此罰款由政府(勞檢也有獎金)和加班員工對分(增加告發誘因)。(加強勞檢為國家賺錢兼收攬勞工的心,並淘汰不良廠商。)

 

10.勞工的國定假日比照公務人員,並加五一勞動節一天(全國放假日一致,方便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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